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若干意见
(二000年十月六日)
近年来,我省各级、各部门在党的十五大精神指引下,认真贯彻执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皖发〔1998〕2号文件,以下简称《决定》),大力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全省个体私营经济呈现出蓬勃发展的良好势头。为进一步促进我省个体私营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放宽个体私营经济投资经营领域和登记注册条件
1、放宽投资经营领域。除国家有明确规定外,所有竞争性领域和向外资开放的领域,都允许个体私营经济投资经营。鼓励个体私营经济投资能源、水利、交通、电力、信息网络、旧城改造等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农田改造、农村电网、生态环保和城镇公共设施等重点建设领域,参与旅游资源的开发和经营;个体私营经济经批准可投资经营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及其他社会事业;支持私营企业兴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到境外投资办企业,开展国际科技经贸活动。
2、放宽登记注册条件。凡申请开办生产型、科技型以及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等为农业生产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金可以逐步到位。高新企业及利用“三废”作为主要原材料的企业,可将科技成果、专利、专有技术、商标等知识产权的评估价值作为注册资本。
二、鼓励更多的人员从事个体私营经济
3、机关工作人员离职从事个体私营经济,3年内基本工资和工资性补贴仍由原单位发放,工龄连续计算,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关系由原单位代管;3年期满,由本人选择辞去公职或由原单位推荐安排工作,原单位不能安排工作的,按辞职处理。这次机构改革期间,机关工作人员经组织批准辞去公职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按《关于印发〈省政府机关人员定岗实施办法〉和〈省政府机关人员分流安排实施办法〉的通知》(皖办发〔2000〕6号文件)的规定发给一次性退职金。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或到私营企业工作,允许3年内保留身份和档案工资,工作关系由原单位代管。
5、鼓励和支持国有企业职工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或到私营企业工作。在职工与国有企业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时,原企业可以按照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发给一次性补助。职工在原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可合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