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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台风、暴雨、寒冷预警信号发布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发布日期:2006年4月13日 实施日期:2006年6月1日)废止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62号)


  《广东省台风、暴雨、寒冷预警信号发布规定》已经2000年9月1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卢瑞华
                          2000年9月26日
         广东省台风、暴雨、寒冷预警信号发布规定

  第一条 为防御和减轻台风、暴雨、寒冷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的预警信号(见附件1)是我省防御台风、暴雨、寒冷灾害的统一信号。
  第三条 台风、暴雨、寒冷预警信号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统一发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公众传播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预警信号。
  第四条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和通讯部门应及时播发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包括重新确认或更新)的台风、暴雨、寒冷预警信号。电信管理部门应当确保预警信号传递畅通。播发预警信号的具体办法,由省广播电影电视、信息产业部门会同省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台风、暴雨、寒冷等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系统、预警信号播发系统和防御系统基础设施的建设,不断提高本地的预警水平、播发质量和防御能力。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参照本规定中的防御指引(见附件2),结合当地和本部门情况,制定防御台风、暴雨、寒冷等灾害的具体措施。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编印有关台风、暴雨、寒冷预警信号以及防御措施的宣传手册,各种传播媒体必须采取各种不同手段深入进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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