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非法对农民罚款、没收财物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给予党内警告或行政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撤职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规定向农民发放牌照、证件、簿册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自愿原则向农民发行或摊派有价证券、报刊、书籍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自愿原则向农民和集体组织强行提供经济、技术、劳务、信息等服务收取服务费用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自愿原则强行向农民推销种子、树苗、化肥、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从中牟利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撤职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规定擅自开展要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各种达标升级活动或以检查评比的形式搞变相达标升级活动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给予党内警告或行政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撤职处分。
第十七条 将集体果园、菜园、茶园、林场、苗圃等集体专业用地或承包出去的土地所应承担的税、费,分摊给其他农户承担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给予党内警告或行政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撤职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规定以向农民收取农作物“生产基金”、“保证金”、“抵押金”等方法强制下达农作物种植计划、交售任务的,对直接责任和单位负责人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土地承包政策,擅自改变土地承包关系,从农民承包土地中强行划出“经济田”、“高产开发田”、“农产品基地田”、“机动田”等,另外进行承包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撤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