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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陕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陕西省监察厅关于对加重农民负担行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

  第四条 违反国家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征收政策规定,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给予党内警告或行政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访大过、降级、撤职处分。
  非法设立税种或擅自提高税率的,按照前款加重处分。
  第五条 违反规定提前向农民收取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村提留、乡统筹等,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给予党内警告或行政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撤职处分。
  第六条 平调、挪用、挤占村提留、乡统筹费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给予党内警告或行政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撤职处分。
  第七条 违反规定向农村劳动力超额分摊农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或向农村非劳动力分摊农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或违反自愿原则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第八条 违反规定向农民集资,或非法建立各种基金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给予党内警告或行政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撤职处分。
  第九条 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或在办理结婚登记、审批宅基地、下达计划生育指标等过程中,下达收费指标、提高收费标准、搭车收费、推销商品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给予党内警告或行政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撤职处分。
  对中央和省上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仍在收费或变通收费的,按照前款从重处分。
  第十条 违反规定向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乱摊派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给予党内警告或行政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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