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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陕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陕西省监察厅关于对加重农民负担行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

中共陕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陕西省监察厅关于对加重
 农民负担行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
 (2000年10月31日)


  为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和《陕西省实施〈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细则》(简称《实施细则》)的贯彻实施,严肃查处加重农民负担的违法违纪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加重农民负担行为,是指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农民应向国家缴纳税金,完成农产品定购任务和承担各项费用及劳务之外,要求农民无偿提供任何财力、物力和劳务,或以廉价强制农民提供劳务,或强迫农民接受有偿服务等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条 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由党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有关单位和团体的党组织和共产党员,农村基层组织和共产党员,在从事与农民负担有关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依照本规定处理。
  农村村组干部在从事与农民负担有关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予以罢免。
  第三条 违反规定向农民收取村提留、乡统筹费超过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百分之五,或在村提留、乡统筹预算审批方案之外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收费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给予党内警告或行政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撤职处分。
  不以国家统计局批准、农业部制定的农村经济收益分配统计报表和计算方法,弄虚作假,虚报农民人均收入超标准提取村提留、乡统筹的,按照前款加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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