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监督组织形式
第三十一条 市、区质监机构应以集体监督方式进行监督,在执行监督工作时,要有不少于两名监督人员同时参加。
第三十二条 各质监机构可根据自身情况组成若干监督小组,小组负责人为总监督员,小组内应配齐各专业的监督员。
实行总监督员负责制,由总监督员直接向质监机构领导负责。
第三十三条 监督小组应按照第二章的规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完成监督工作的所有内容,不得的缺质漏项的情况发生。
第三十四条 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检查结果、违规行为的处理、检查日期、检查人员都要明确记载,总监督员和参加检查的监督员要在记录上签字。
第三十五条 各质监机构应设立巡查小组,由质监机构领导牵头,不定期地对各监督小组的工作进行抽查。
第七章 监督工作管理
第三十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进行统一和监督,并应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保证监督工作的公正性和高效性。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对本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全市监督员、总监督员的上岗培训和资格确认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未取得《监督员资格证书》的,不得从事质量监督工作。总监督员由质监机构从监督员中选拔,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监督员资格证书》实行年审制度。年审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十九条 市质监机构负责全市监督人员的日常培训工作,应定期进行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培训。
第四十条 质监机构应制定监督人员考核制度,对监督人员的奖惩做出明确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质监机构应建立廉政制度和监督行为过错追究制度,对有违法行为的监督人员要及时进行查处并调离监督工作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