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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建设工程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条 《复工通知书》,有关质量责任主体已按《停工整改通知书》的要求整改并达到合格标准,可以恢复施工。由质监机构领导签发,发送至质量责任主体,抄送至其它质量责任主体,并抄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桩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地基基础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主体结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报告》、《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以上监督报告作为质监机构内部监督档案内容,并抄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质量事故处理的监督报告》,将对质量事项的调查、鉴定、处理过程的监督情况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质量投诉处理报告》,用于质量投诉的处理。由质监机构技术负责人签发,发送至质量责任主体,抄送至投诉人或其它相关单位,并根据情况抄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工程质量违法行为报告、处理、反馈表》,该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作为沟通质监机构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作为沟通质监机构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处(科)、室的主要渠道,该表分为报告、处理过程及结果和结果反馈等三个部分。
  第二十五条 正式的文件、公函等,用于上述文书中所不能涵疬的与工程质量管理有关的其它内容。

第五章 监督档案

  第二十六条 市、区质监机构必须建立监督档案制度。
  第二十七条 监督档案作为工程质量事故或有关企业业绩的参考资料,是上级主管部门考核或检查的内容之一。
  第二十八条 监督档案的归档应以内容完整、准确、清晰、责任人和日期明确为原则。
  第二十九条 监督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监督登记表、监督计划、重要会议记录(或纪要)、质量事故及质量投诉处理情况报告、材料抽检及现场检测报告、监督工作记录、各类监督工作文书和工程。
  第三十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监督档案在质监机构保存3年,之后移交城建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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