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2)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和施工图纸;
(3)标书中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
(4)施工合同副本。
第十三条 质监机构在受理监督后应尽快指定监督小组,制定监督计划,并在一周内分别发送至建设、监督小组,制定监督计划,并在一周内分别发送至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监督计划须经质监机构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十四条 监督计划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
1.质监机构根据有关法规、规章应具有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2.根据第二章的监督内容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结合具体工程的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编制监督计划。监督计划中应明确必检项目和抽检项目,明确原材料抽查抽检的比例,明确结构砼抽查抽检的比例,明确桩基抽检的原则和比例等。
3.监督计划中应写明负责该工程监督小组成员、总监督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
第十五条 监督人员按照监督计划执行监督任务,检查结果应及时记录,并归入监督档案。
第十六条 工程竣工后,各监督小组要做好监督报告,并由总监督员和各监督员签字,经质监机构领导审定后,归入监督档案。
第四章 监督工作文书
第十七条 《备忘录》,用于提醒质量责任主体对有关质量规定的执行,对可能发生质量问题工程阶段或技术环节引起注意和重视,对轻微违反质量规定的行为提出警告和责令整改。由总监督员签发,发送至质量责任主体。
第十八条 《责整改通知书》,有关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已违反了质量规定,对工程实物质量已构成现实或潜在威胁,工程实物已经形成质量隐患或问题,分部或分项工程已形成不合格品,材料监督抽检不合格,责令其限期整改至消除隐患或达至合格标准。由质监机构技术负责人签发,发送至质量责任主体,抄送至其它质量责任主体,并抄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停工整改通知书》,施工现场存在对工程质量构成严重威胁的行为,责令停工,限期整改。由质监机构领导签发,发送至质量责任主体,抄送至其它质量责任主体,并抄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