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桩基础,按规定的比例对桩身完整性和承载力进行抽检;
(2)基础、主体工程,按规定的比例对砼构件的强度进行抽检;
(3)对原材料、半成品的质量保证文件进行抽检;
(4)对原材料进行抽检检验;
(5)对防水工程、管道、设备、门窗安装等易产生质量通病的工程的施工工艺进行抽查;
(6)监督人员认为有必要抽查的其它内容。
第八条 工程验收监督
1.对桩基础、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的中间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实施重点监督。
2.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对工程进行中间和竣工验收,其组织形式符合有关规定。
3.验收的程序、内容符合有关规定。
4.质量的评定严格执行国家验评标准,手续齐全合法、评定结果真实、准确。
5.质监机构在场监督,发现有违反规定程序、执行标准或评定结果不准确的情况,应要求有关单位进行纠正。
6.竣工验收通过后,建设单位签署《竣工验收报告》。
7.质监机构根据监督的情况签发《质量监督报告》,对验收组织形式、程序、内容、验评结果出具监督意见。
第九条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监督
1.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上报质监机构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质监机构应责成有关单位对事故组织调查、鉴定和处理,并监督调查、鉴定和处理过程。
3.质监机构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调查取证,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4.质监机构根据监督处理情况出具《质量事故处理监督报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工程质量投诉的处理
1.质监机构接到质量投诉后,应立即派人进行调查。
2.根据质量投诉的情况,可责成有关单位委托相应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3.根据鉴定结论,出具《质量投诉处理报告》,责成单位进行处理并监督其处理结果。
第三章 监督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窗口领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书》;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将填好的表格和监督费交质监机构窗口,同时应提交下列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