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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建设工程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

  (3)组织图纸会审,审查施工组织设计;
  (4)严格依照法规、规范、标准和合同对施工质量实行监控,不受他人干扰;
  (5)严格执行材料、设备见证检验和联合验收制度;
  (6)实施旁站式监理;
  (7)及时核查工程的质量保证资料;
  (8)及时组织隐蔽工程验收、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验收真实、准确、手续完善、合法;
  (9)执行工程例会制度,有完整的会议纪要;
  (10)检查施工单位或专业测绘单位按要求进行的建筑物沉降观测;
  (11)检查施工单位或专业测绘单位按要求进行的建筑物沉降观测;
  (12)监理日记、监理档案真实、齐全;
  (13)未非法指定材料、设备的生产厂、供应商;
  (14)发现使用不合格材料、设备和发生质量事故,及时组织处理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15)发生质量事故的,认真追查现场监理人员的责任并将情况如实上报。
  4.施工单位
  (1)建立职责明确、各专业、工种齐全的项目管理班子,落实项目经理直接责任制;
  (2)建立质量责任制、各级管理人员责任制、质量检查制度;
  (3)编制合理、完备的施工组织设计,重要的分项工程单位编制施工方案;
  (4)建立技术交底制度;
  (5)建筑材料执行用前检验制度和准用证制度;材料、设备进场联合验收制度;
  (6)严格执行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并按施工图及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
  (7)隐蔽验收、分项工程自检记录真实、可靠、手续齐全;
  (8)按要求对建筑物进行沉降观测或配合专业测绘单位进行沉降观测;
  (9)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对周围建筑物结构造成的影响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10)建立工程例会制度,如实填写施工日记;
  (11)对于弄虚作假、使用不合格材料、发生质量事故等违法违规行为认真自查自纠并如实上报。
  第七条 实物监督
  1.必须监督的内容
  (1)图纸会审;
  (2)地基验槽,桩基验收;
  (3)地基基础、主体工程的中间验收;
  (4)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
  (5)建筑物的沉降观测;
  (6)施工过程对周围建筑物结构的影响;
  (7)根据工程特点对涉及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所必须监督的内容。
  2.抽查监督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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