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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建设工程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

  (2)通过对建设工程施工许可、隐蔽工程验收、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地基基础中间验收(含桩基)、主体结构中间验收、工程竣工验收等过程中的有关资料进行检查,监督建设工程施工按法定程序进行。
  2.承发包行为
  通过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半成品、设备供应等合同的抽查,主要监督以下内容:
  (1)合同主体资格,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任务,无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无非法转让承接的任务或非法压价的行为等;
  (2)合同文本签署人的法定资格;
  (3)合同文本的形式、内容符合有关建筑法律、法规的规定;
  (4)合同的执行情况。
  3.从业资格
  (1)项目建设各方法代表人、项目负责人、项目组织机构的合法文件;
  (2)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建筑材料有见证送检人员的合法证明;
  (3)勘察、设计单位注册执业人员的资格;
  (4)监理单位监理经理的从业资格;
  (5)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的从业资格、质检员、材料员、各专业工程操作人员的上岗证书。
  第六条 工程建设各方质量行为的监督
  1.建设单位
  (1)依法委托监理;
  (2)设立适应项目建设的管理机构,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
  (3)项目管理过程中,无干扰监理正常工作、肢解工程、违法发包的行为;
  (4)无指定施工单位主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的行为,无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行为。
  2.勘察、设计单位
  (1)勘察报告、资料完整、规范、准确、能满足设计要求且签发手续合法、齐全。
  (2)施工图的质量和深度符合法规、规范的要求,签发手续完整、合法;
  (3)设计修改、变更签发及时,手续完整、合法;
  (4)认真进行技术交底、图纸会审,及时处理设计问题,积极配合施工;
  (5)按规定派设计代表驻场服务;
  (6)未非法指定材料和设备的生产厂、供应商;
  (7)积极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3.监理单位
  (1)建立符合规定、专业人员配套齐全的项目监理班子,落实总监负责制;
  (2)制定完整的监理计划、编制监理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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