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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建设工程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建设工程
 质量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建施〔2000〕15号)


市质监站、各区质监站、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办法(试行)》经1999年12月2日局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5月1日起试行。

                              深圳市建设局
                           二000年四月七日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和发展,规范和强化政府质量监督行为,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称“质量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依法进行强制性监督。
  第三条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应以对工程项目合法性和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监督为主,实物监督为辅,实物监督的重点集中于涉及结构安全和影响使用功能等重要内容上。
  第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
  1.检查建设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定资格,监督其在资质等级允许的范围内按法定建设程序从事工程建设活动;
  2.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的关键部位和环节进行施工现场的监督;
  3.对工程建设参与各方主体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4.对建设工程的中间和竣工验收实施监督;对建设工程签发质量监督报告;
  5.对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鉴定和处理进行监督;
  6.对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组织处理;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监督工作内容

  第五条 工程项目合法性的监督
  1.建设程序
  (1)监督建设工程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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