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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的决定

  二十一、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改为“《森林法》”。
  二十二、第三十九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无证运输木竹及林产品的,除没收全部物品外,并处以相当于没收物品价款30%以下的罚款。
  “运输上述物品的品种、规格、数量与运输证件记载不符的,没收其不符或者超过部分的物品。
  “对无运输证而承运上述物品的运输单位和个人,没收运费,并处运费一至三倍的罚款。”
  二十三、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十元至三十元的罚款。”
  二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育林费缴纳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缴纳育林费的,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征收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十五、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三条,将第一款中的“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删除。
  第二款修改为:“当事人对林业主管部门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十六、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本办法所指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和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植物、动物和微生物。
  “森林包括乔木林和竹林。林木,包括树木、竹子。林地,包括郁闭度零点二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二十七、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林区的划分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二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八条:“城市市区的绿化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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