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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粮食批发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粮食批发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政办发〔2000〕84号 2000年8月8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粮食批发市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粮食批发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实施国家对粮食的宏观调控,整顿粮食流通秩序,规范粮食批发交易行为,把粮食批发市场的管理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保护交易双方的正当经营及合法权益,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商品市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部发布实施的《批发市场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关于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粮食批发市场”,是指为买卖双方进行粮油批发交易提供经常性的、公开的、规范的并具有信息、结算、运输等配套服务功能的场所。
  第三条 粮食批发市场坚持以服务为宗旨,遵循公开交易、平等竞争、自由议价的原则,是社会公益性的非盈利事业法人。
  第四条 粮食批发市场实行会员制、会员可分为长期会员和临时会员。凡具有粮油批发经营资格的各类经营企业都可成为批发市场的会员,享受会员待遇。国有粮食购销、经营企业必须成为长期会员,自觉进场交易。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所有旗县及旗县以上粮食批发市场。

第二章 设立

  第六条 区域性、盟市级粮食批发市场须经自治区粮食局批准、向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方可设立;旗县级粮食批发市场须经盟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盟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方可设立,并报自治区粮食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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