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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内蒙古名牌农畜产品认定工作的通知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内蒙古名牌农畜产品认定委员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成员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农业厅、畜牧业厅等单位的专家和管理人员组成,负责全区名牌农畜产品的认定、监督、管理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分别设在自治区农业厅市场与经济信息处和畜牧业厅科教处。

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的产品范围

  第五条 凡在自治区范围内生产的种植业、养殖业、渔业产品及其加工品,皆可申报参加内蒙古名牌农畜产品的评定。
  第六条 以下产品不得参加评定:
  (一)自治区产业政策明确规定淘汰的农畜产品;
  (二)已实行证书管理但未获得证书或未获准登记的农畜产品;
  (三)知识产权有争议的农畜产品;
  (四)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安全、卫生、环保、能源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或强制性标准的农畜产品。

第四章 名牌农畜产品的认定条件

  第七条 内蒙古名牌农畜产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注册商标、有明确标识的包装、有明确的生产加工执行标准;
  (二)主要质量指标达到国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自治区同类产品领先水平,在市场上具有高知名度、高占有率。
  (三)向社会实行质量承诺,服务周到,用户满意。
  第八条 对以产地命名暂无商标但符合第七条中其它条款的传统农畜产品,可由产品产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报内蒙古名牌农畜产品。
  第九条 申报内蒙古名牌农畜产品时,必须备齐以下材料:
  (一)内蒙古名牌农畜产品申报书(见附件1);
  (二)企业及产品生产、技术、销售情况说明书;
  (三)申报内蒙古名牌农畜产品之前两年内出据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检验报告:
  1.国家抽查、全国统检、全区专项抽查的检验报告;
  2.农业部组织的部级质量检查的检验报告;
  3.国家、自治区权威部门认可或授权的质量检查的检验报告;
  4.内蒙古名牌农畜产品认定委员会指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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