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0〕88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和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8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重要性
劳动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残疾人也有劳动的权利,同样是社会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创造者。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安排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不仅可以使残疾人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同时,对促进经济发展、稳定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1999年6月我省颁布了《
山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37号),残疾人就业状况得到了明显改善。但是,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发展还很不平衡,由于对依法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认识不到位,影响了我省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健康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订可行的规划、目标和任务,要把任务层层分解,并认真检查落实。各级劳动、计划等部门要加强对残疾人劳动就业政策的制订和指导;民政部门要加强对集中就业的规划和管理,推进福利企业的改制和发展;财政、劳动、人事等部门对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建设要给予支持、指导和监督;工商、税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扶助、优惠残疾人就业的有关政策;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要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并与有关部门一起推进各项计划和政策的落实;各新闻单位要加强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的宣传,提高依法安置残疾人劳动就业的社会意识,形成全社会热情支持残疾人就业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依法全面推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解决残疾人就业的战略举措,必须依法全面推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领导和组织协调工作。已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要及时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凭残疾人证明到劳动部门办理录用登记和合同签证,并依法为残疾职工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劳动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减免残疾人的录用登记及合同签证费用。对既不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拖欠、拒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要予以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屡教不改的,予以曝光、加收滞纳金,并依法对法定代表人给予行政处罚。
三、各地、各部门要对残疾人就业给予扶持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