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要注意解决好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过程中的一些重点问题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关系到每个职工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在落实各项决策中要特别注意解决好一些重点问题。
(一)逐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各地要按照《实施意见》规定的覆盖范围,在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初期,为了便于起步,可本着先易后难,先大后小的原则,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目标任务,合理确定启动实施范围,渐次推进,逐步扩大覆盖面。
(二)妥善解决大病和慢性病患者的医疗保险问题。大病患者尽管为数不多,但往往对其家庭生活构成严重影响;大额慢性病患者,通常在门诊治疗,但费用完全由个人负担确实难以承受。对大病患者超过“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可以由经办机构建立大病医疗保险互助基金或补充医疗保险,也可以积极探索发展商业保险等多种途径解决;对大额慢性病患者的医疗费用,在明确划分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支付范围前提下,可适当加大个人自付比例,将部分大额慢性病的门诊医疗费用列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三)做好贫困县、困难企业职工参保工作。一些贫困县筹资比例较低,可先建立统筹基金,解决大病保险问题;在一个统筹地区,对少数实在没有缴费能力的困难企业(困难企业的标准为连续3个月或一年度累计6个月停发职工工资的企业),从解决目前职工大病医疗的角度出发,可以适当降低企业缴费比例,先从建立统筹基金起步,再创造条件逐步过渡完善,但要坚持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并从企业缴费中为其退休人员划入相当于本人退休费2%的个人帐户金额。实行这一办法的贫困县经地(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险厅、省财政厅审批;困难企业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审批。
(四)坚持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强制性的社会保险,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中央和省属单位在内,除中央和省另有规定外,都应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对拒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拒绝缴费的用人单位,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要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加大处罚力度,同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能从统筹基金中为其职工支付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只支付职工参保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参保前的医疗费用仍由原渠道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