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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
 (晋政发〔2000〕34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中型企业:
  1999年以来,全省各级政府按照省委、省人民政府的安排部署,统筹规划、精心组织、努力工作,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工作进展普遍比较缓慢,一些地方对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仍有等、看思想。为此,各级政府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的实施意见》(晋政发〔1999〕4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步伐,在年内基本建立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意义和近期目标任务
  加快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一项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战略任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支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改革与发展的必要条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职工获得基本医疗服务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基础性保障,各级政府一定要高度认识这项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就是用比较低廉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努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的需要。按照这一目标要求,我省要在2000年年底基本建立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人数达到50%以上;2001年达到70%以上;2002年基本实现覆盖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二、尽快理顺医疗保险管理体制
  当前,各地要尽快理顺医疗保险管理体制,落实经办机构,加强队伍建设。要按照中编办《关于省级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以及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编办〔1998〕8号)和《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理顺地方医疗保险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函》(中编办函〔1999〕98号)的要求,在机构改革之前,先将医疗保险职能划归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管理;同时,要建立健全省、地(市)、县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主要负责本地区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支付和管理等项工作。要充实加强医疗保险干部队伍,并有目的、有计划、分层次地对医疗保险干部进行培训,进一步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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