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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生活消费品市场鲜肉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22日,实施日期:2008年12月22日)宣布失效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生活
 消费品市场鲜肉管理的通知
 (京工商发〔2000〕188号)


各区县分局、市局各直属机构:
  为落实市领导对私屠滥宰问题加大执法打击的重要打示,加强对生活消费品市场鲜肉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分局要加强对农副产品交易市场内鲜肉复检工作落实情况的检查,监督市场主办单位认真履行义务。
  2.严格落实鲜肉复检工作制度,对符合肉类制品经营条件,具备硬件设施,经批准允许经营鲜肉的市场,鲜肉复检员要先于经营者入场,切实履行复检人员职责,严格控制进货渠道,加强鲜肉复检。
  3.允许经销鲜肉、水产品的市场要建立索证制度,熟肉制品经销也要实行索证制度。加强对进货票据、熟肉制品本身的现场检查,并保存好相应票据。
  4.不符合肉类制品经销条件,不具备硬件设施,未经批准的鲜肉经销市场,一律不准经销鲜肉及肉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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