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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我市经纪组织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22日,实施日期:2008年12月22日)废止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我市
 经纪组织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工商发〔2000〕132号)


各区县分局、市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工商局《经纪人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经纪组织登记注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纪组织的设立,应以公司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形式进行登记注册。
  二、专业从事金融、保险、证券、期货、文化、体育、广告、房地产、技术、劳动力、运输、产权、旅游和国家有专项规定的其他特殊行业经纪业务的经纪组织,由市工商局登记注册。其他类型的经纪组织由区县工商分局登记注册。
  三、经纪组织中,专业从事特殊经纪业务的企业名称,应包含能体现该行业特性的字样,如北京(市)XXX体育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市)XXX体育经纪事务所中的“体育经纪”字词;普通经纪组织的名称中应含有“经纪”字词,但不得有从事特殊经纪业务的字样。
  四、专营或兼营特殊行业经纪业务的经纪组织,其经营范围应核定为“为XXX(XXX应能反映该行业的基本特性)从事居间、行纪、代理经纪业务”;从事非特殊行业经纪业务经纪组织的经营范围,应核定为“从事居间、行纪、代理经纪业务(特殊行业经纪业务除外)”。从事信息咨询的经济组织,未经核准,不得从事经纪业务。
  五、设立合伙制、股份合作制、公司制的经纪组织,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专业从事某种特殊经纪业务的,应当具有四名(含)以上取得相应专业“经纪资格考试合格证”(见附表一)的专职人员;兼营特殊行业经纪业务的,应当具有二名(含)以上取得相应专业“经纪资格考试合格证”的专职人员;从事非特殊行业经纪业务的,合伙制、股份合作制经纪组织应当具有二名(含)以上取得非特殊行业“经纪资格考试合格证”的人员作为合伙人或股东,公司制经纪组织应具有五名(含)以上取得非特殊行业“经纪资格考试合格证”的专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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