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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文件的通知

  (三)严格规划许可证制度。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其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建立健全城市规划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后的管理。研究制定市、区两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分工,组织力量开展建设工程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近期要研究制定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制度和工作程序,并对建设项目代征市政道路和绿化用地的实施问题,提出有效的解决办法。
  (五)继续加大查处违法建设的力度。进一步完善市和区(县)两级责任制,及时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并加大处罚力度。重点查处城乡结合部的违法建设,确保实现今年全市拆除违法建设的目标。
  (六)加强城市规划的立法工作。根据当前首都城市建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加强规划管理的需要,做好修订《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的准备工作。抓紧制定和修订规划管理的行政规章和技术规定,进一步完善城市规划的法规体系。
  四、进一步加强对城市规划工作的领导
  (一)做好城市规划工作是各级政府的主要职责。要把城市规划纳入市、区(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维护规划的权威性,严格按照职责切实负起责任,地方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特别是市长、区(县)长,要对城市规划负总责。对城市规划工作领导不力、造成重大失误的,要追究主要领导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健全市、区(县)两级规划管理机构。搞好规划编制机构的改革与职能调整,把城市规划编制工作经费纳入市、区(县)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证。
  (三)本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规范、高效的行政管理运行机制,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提高办事效率,接受公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各级规划部门的工作人员要敢于坚持原则,不怕得罪人。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现任。全市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支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四)进一步加强规划教育、培训和宣传工作,大力普及城市规划知识。要加强对区(县)长、分管副区(县)长和镇(乡)长的城市规划知识的培训,并进行严格考核。要将城市规划列为公务员培训的必修课。同时,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城市规划及规划法规的宣传,逐步提高广大市民的规划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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