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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文件的通知

  二、切实加强和改进首都城市规划编制工作,严格规范规划审批与修改程序
  根据《通知》要求,改进规划编制的方式。一方面,加强政府对规划编制工作的领导,把城市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机地结合起来,贯彻落实《北京市环境污染防治目标和对策》(1998年--2005年),抓好各类综合性规划;另一方面,进一步开放规划设计市场,引入竞争机制,扩大社会参与。进一步严格规范规划审批与修改的程序。在城市规划编制中,积极推进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规划编制的水平,力争使城市规划在前瞻性、科学性和操作性上有所突破。
  (一)认真总结《北京城市总体规划》贯彻执行情况,研究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做好修订的准备工作。
  (二)在今年底前编制完成远郊区(县)域规划和卫星城总体规划、镇(乡)域规划,以及22个试点小城镇规划。在2001年底前编制完成市区边缘集团总体规划和近郊乡域规划。
  (三)加紧编制详细规划。尽快改变目前规划编制,特别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落后于城市建设发展的状况。在今年底前完成市区绿化隔离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抓紧制定中关村科技园区近期建设地区详细规划,以及近期危旧房改造地区详细规划。
  (四)组织划定第五批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编制25片历史文化保护区的详细规划并制定管理规定。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北京历史文化名城整体保护规划的研究。同时,开展重点地区的城市设计,把民族传统、地方特色和时代精神有机结合起来,精心塑造具有古都风貌和现代气息的城市形象。
  (五)在2001年底前编制完成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将城乡绿化建设切实纳入规划管理的轨道。在2002年底前编制完成本市国家和市级风景名胜区规划。
  (六)进一步严格规划审批和修改程序。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对规划进行修改时,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当前,要抓紧制定《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和修改程序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后颁布执行。
  三、进一步加强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推进城市规划的法制化
  (一)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批准的规划。要充分发挥详细规划对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的调控作用。凡建设项目所在地段没有编制详细规划或者建设项目不符合详细规划的,不得办理规划许可证。擅自修改规划、违反规划的,要依法从严查处。
  (二)加强对城市规划的统一组织实施。市级规划审批权不得下放。各类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和旅游度假区的规划建设,要纳入城市统一的规划管理。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住当前城市建设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制定有效措施,改变坐等建设单位上门申报的被动状况,主动组织实施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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