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文件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0〕4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2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加强和改进首都城市规划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贯彻落实《通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城市规划在首都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性,高标准地做好城市规划工作
(一)城市规划是政府指导和调控城市建设的基本手段,是关系首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和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要工作。北京作为首都,是全国的政治中心和文化中心,是著名古都和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同时,北京又是有一千多万人口的综合性特大城市。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来,首都的城市规划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也要清醒地看到,在城市规划工作中,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规划编制工作的前瞻性、科学性和操作性还不够,规划设计缺乏创新,不适应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不按规划办事,有法不依,违法建设行为没有得到有效制止,规划实施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当前,以高新技术产业为核心的首都经济正在兴起,郊区城镇化进程加快,全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已经进入蓬勃发展的新阶段。在新的历史阶段,首都的城市规划工作必须有更高的标准,达到更高的水平。各地区、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北京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按照《通知》要求,高度重视城市规划工作,切实发挥规划对城市现代化建设的指导作用,促进首都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加快把首都建设成为空气清新、环境优美、生态良好的现代国际城市。
(二)高标准地做好首都的城市规划工作,更好地为中央党政军首脑机关正常开展工作服务,为日益扩大的国际交往服务,为国家教育、科技和文化的发展服务,为市民的工作和生活服务。要认真总结首都城市规划建设实践的经验和教训,明确首都的城市规划工作必须遵循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客观规律,根据首都的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完善城镇体系,调整用地布局,确定近期建设重点,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必须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处理好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的关系,处理好加快现代化建设与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关系,切实保护好古都的历史风貌和整体格局;必须坚持依法管理,加快实现城市规划的法制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