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等43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5月10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10日)废止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南沙
渔业风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府办〔2000〕11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南沙渔业风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九月三十日
海南省南沙渔业风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海洋渔业发展的意见》(琼发〔2000〕海南省南沙渔业风险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资金),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风险资金,旨在增强我省海洋渔业抵御风险能力,鼓励开辟南沙渔场,支持远海捕捞生产。
第三条 风险资金的使用范围。对具有我省产权注册登记的渔船,经批准赴南沙海域(北纬12度以南)从事捕捞生产的渔民,在遭受自然灾害、海盗抢劫和涉外事件中受损时给予适当补助,以恢复其远海捕捞生产能力。
第四条 风险资金来源:中央财政专项补助,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安排,民政救济款中提取,社会各方给政府的捐助。
第五条 风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制度。风险资金在省财政厅设立专户统一管理,当年使用有结余的,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六条 风险资金补助的申报审批程序。在南沙海域生产中发生海损事故,按下列程序申报审批:
(一)海损事故发生后,由渔船船籍港所在的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将渔船、渔民受损情况上报海洋与渔业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