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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通知

  在全面深入学习《立法法》的基础上,要注重研究和分析本地方、本部门立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积极探讨解决办法。要联系建省以来的政府立法工作和结合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的立法任务,开展多种形式的贯彻实施《立法法》的研讨交流活动。今年第四季度,要召开省政府系统贯彻实施《立法法》研讨会暨2001年省政府立法项目论证会,邀请专家学者讲课,组织有关厅局立法人员,共同探讨如何全面正确贯彻实施《立法法》、用好特区立法授权、提高我省政府立法质量的有关问题,把学习《立法法》活动引向深入。
  二、坚持立法为民宗旨,促进立法民主。 体现和维护最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是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政府立法要认真贯彻《立法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扬立法民主,坚持走群众路线,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对一些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立法,在制定过程中要通过公布草案、组织听证以及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广泛征集意见,使立法过程成为一种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的决策过程。要组织撰写学习《立法法》的体会文章,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使人民群众充分了解自己在立法方面享有的权利及实现权利的途径。有关新闻单位对此要积极予以支持和配合。
  三、严格依照法定权限,执行法定程序。 政府立法工作必须自觉遵循和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原则,严格按照《立法法》的规定起草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政府立法工作要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开展。应由国家统一规定的事项,地方不得规定。应以地方性法规规定的事项,不得以政府规章规定。《立法法》明确规定:地方性法规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案的提出、审议和表决程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参照《立法法》作出规定;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程序,由国务院参照《立法法》作出规定。因此,在省人大和国务院出台立法程序方面的新规定之后,省政府再对《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地方性法规起草和行政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1号)作补充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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