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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通知
 (琼府〔2000〕5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已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立法法》对立法权限、立法程序、法律解释作了具体规定,是规范立法活动的重要法律。同时,《立法法》对各类法律规范的效力、适用规则及法律监督作了重要规定,与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工作密切相关。因此,认真组织学习贯彻《立法法》,对提高我省政府立法工作质量、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实现依法治省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通知》(国发〔2000〕1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贯彻实施《立法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立法法》的重大意义,切实做好《立法法》的学习宣传工作。 《立法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构筑我国法律制度的重要基石。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县政府的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立法法》的重要意义,带头学习《立法法》。要通过学习,正确理解和把握政府立法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转变与《立法法》精神不相适应的思想观念。今年第三季度,省政府将举办《立法法》专题讲座,请有关专家给省政府领导作《立法法》学习讲解。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县政府也要通过各种方式,组织干部学习《立法法》。同时,要广泛深入地宣传《立法法》,使广大干部群众知道《立法法》的基本精神,自觉参与各项立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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