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原则。要坚持农牧团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居民申请公开、调查核实公开、对保障对象的补助金额公开,在所在单位张榜公布,实行群众监督,以确保这项制度的正确实施。
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农牧团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农牧团场所在县市规定的最新保障标准执行,各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保障标准。
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时间
农牧团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从200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四、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确定
持有兵团农牧团场户口的家庭人均收入均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都应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但是,考虑到兵团实际情况,兵团决定按照“分步实施、先重点、后一般、逐步到位”的步骤进行。目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居民均纳入保障范围:
(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
(二)农牧团场机关、个事业单位居民(不含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连队)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三)民政部门原管理的特殊救济对象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社会救济的。
五、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收入确定范围
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是指与保障对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抚养费,不包括优抚对象按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费。
(一)各类工资、资金、津贴、物价补贴及其它收入;
(二)无固定职业和职工自(另)谋职业劳动所得的所有收入;
(三)家庭成员在技校、大(中)专院读书或当学徒得到的助学金、生活津贴等收入;
(四)依法接受亲属的赡养、抚养费及遗产等;
(五)社会救济对象领取的救济金;
(六)接受的捐赠;
(七)职工遗属生活补助费;
(八)家庭成员的储蓄存款、有价证券及利息和保险理赔款;
(九)种植、养殖等收入。
六、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所在单位民政部门(无民政部门的可向所在单位指定负责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兵团系统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表》。由所在单位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领导小组初审后,报师(局)民政部门复核批准,发放《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报兵团民政局备案。
(二)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人员家庭的收入、批准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情况,所在单位在确定前后都必须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