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牧团场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兵办发〔2000〕81号)
各师(局)、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牧团场实施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二000年八月二十二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城镇居民最低生活
保障制度农牧团场实施暂行办法
根据《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1997〕29号)、国务院颁布的《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民政部《关于深入贯彻〈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进一步规范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和《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新兵发〔1999〕80号)精神,结合兵团农牧团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暂行办法。
一、建立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原则
(一)国家保障原则。兵团对农牧团场居民实施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是代表国家对生活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给予必要的救助,保证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二)社会化保障原则。在国家保障的同时,各单位都应积极组织实施各种扶贫济困送温暖活动,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使贫困居民逐步脱贫。
(三)不养懒汉的原则。凡有劳动能力的人员,都应力所能及地积极参加生产经营等活动。对违反计划生育超生、好吃懒作、游手好闲、怕苦不参加生产经营等劳动、婚丧嫁娶大操大办、不计划过日子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贫困的不纳入保障范围。
(四)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现阶段最低生活保障只能保障贫困居民生活的最低需要,使之有饭吃、有衣穿、有房住,不挨饿、不受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