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鼓励外商投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新政发〔2000〕6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鼓励外商投资若干政策规定》已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政府第50次主席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0年八月二十八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鼓励外商投资若干政策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外商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内投资,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等有关利用外资法律、法规和国家向中西部倾斜的有关政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投资举办的企业及其他项目(以下统称外商投资企业)。
第二章 产业导向
第三条 外商可以举办国家《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所允许的所有产业项目。鼓励外商投资以下重点产业:
(一)农林牧业综合开发及其产品深加工;
(二)水利、能源、交通等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
(三)生态环境建设、小城镇经济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