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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县乡公路管理规定

  县道、乡道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必须分别报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二级以上公路、大桥、特大桥及长隧道建设项目必须向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县道、乡道建设项目的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八条 新建、改建的县道和乡道应当符合公路技术等级的要求。现有的不符合公路技术等级要求的县道和乡道,应当逐步采取措施进行改建。
  第九条 县道建设的年度计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县道规划和工程项目的前期工程情况编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乡道建设的年度计划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乡道规划和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情况编制,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用招标投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第十一条 进行县道、乡道建设项目的施工,必须分别报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县道、乡道的命名和编号依照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县道、乡道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设置标志、标线、里程碑、百米桩、标桩和界桩。
  里程碑、百米桩、标桩、界桩的颜色,县道为白底黑字,乡道为白底绿字。
  第十四条 县道、乡道建设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公路竣工验收的规定,编制公路竣工图表、工程决算和工程总结,申请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 进行县道、乡道的建设,应当建立工程质量行政领导人责任制和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的行政领导责任人、建设项目的法定代表人,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建设项目的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第十六条 县道、乡道经验收合格,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列入公路统计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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