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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设立公司制企业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设立公司制企业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0〕205号)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设立公司制企业审批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九月十八日
          云南省设立公司制企业审批暂行办法

  一、为规范我省设立公司制企业的组织和审批行为,简化审批程序,制定本办法。
  二、凡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设立公司制企业,都应按本办法执行。
  三、设立公司制企业,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条件。
  四、确需设立国有独资公司的,除国家确定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外,一般不新设国有独资公司。确需设立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是情况特殊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或改组设立国有独资公司,授权省经贸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规模、影响较大的,以及有特殊需要的,由省经贸委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申请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提供以下文件:
  1.申请报告(申请报告由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政府授权的部门提出);
  2.设立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公司章程(草案);
  5.其他有关文件。
  五、设立多元投资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进行设立审批,只需由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直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和设立登记。
  六、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省经贸委审批;有特殊需要的,由省经贸委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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