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收问题应按照国家税法的规定,予以征收。在具体税种上,凡有减免政策的,尽量实行减免;征收有一定幅度的,按幅度下限征收。
2.相应法律、法规规定应征收的,用于补偿农户,保护环境和确保安全施工的,如:征地拆迁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生产设备安全技术性能监督检查费等,应及时缴纳。
3.法律、法规有规定,但可以不征或减免的应不征或减免。如:矿产资源补偿费,应按规定办理采矿许可证,由采矿权人提出减免申请,报主管部门审批。
4.经省以上批准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且收费标准有幅度,应按下限收费的,如:水土保持补偿费、按下限每平方米1元的标准收取;征收管理费按征地费用的2%收取(临时用地管理费统一规范为征地管理费)。
5.属于个人缴纳的费用,不得向大保公路建设单位征收,如个体工商户和个体运输户管理费、暂住人口管理费。
6.一些收费虽有政策规定,但理解不一致的,应实事求是处理。如:水土流失防治费(政策规定自己治理的不收费,自己不治理或无力治理的才收)。施工噪声超标排污费(施工现场远离城镇、不妨碍或极少妨碍人们的工作、学习、生活,不应收费)。固体废弃物排污费(政策规定有专用堆放场等设施堆放的,暂不收费)。水资源费(大保公路建设不直接利用水利工程取水,而是利用江河取水。省政府41号令规定从江河取水的也要缴纳水资源费,但为支持重点项目建设,可根据41号令第3条第4款“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暂不征收水资源费的规定,建议省政府明确对大保公路建设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7.按规定应收取的耕地开垦费,标准按原省土地局上报省政府同意明确的开垦费标准再行降低,具体为一级基本农田3000元/亩,二级基本农田2000元/亩,其他耕地1000元/亩,由建设单位交纳。
8.属于合理但不合法的,应暂停收费。如:临时用地复垦保证金(省政府批准,但未办理有关收费许可证手续)。
9.一些部门、乡镇要求收取的费用和补偿没有收费依据,属于乱收费,应由地方政府予以纠正。如:生态破坏资源补偿费、乡村道路修复养护费、治安爆炸物品管理责任费、买水费、理顺灌溉沟渠费、石料开采山本费等。另外,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难免会涉及到一些地方和群众利益不一致的事项,施工单位应本着力所能及、不增加工程预算的原则,主动处理好和地方群众的关系。
10.对于合法收费,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建议按标准下限予以纳入。
附:大保公路建设涉及税费项目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