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计委《关于对大保高速公路建设中税费负担情况的检查报告》的通知

  经查,大保公路指挥部反映的27项税费,其中税收5项、基金1项、各种收费21项。涉及地税、地矿、林业、土地、水利、省文物考古队、技术监督、环保、工商、公安、乡镇村社等11个部门或单位。根据地方政府和收费单位提供的收费依据,检查组初步核实,除环保部门提出的生态破坏资源补偿费和个别乡镇村社提出的5项收费无法律、法规依据,没有发现州(地)县(市)地方政府越权审批收费项目的情况。在已收取的费用中,有个别项目提高了收费标准收费的现象,检查组已明确指出,并责令立即纠正。
  二、存在问题
  通过对大保公路建设中税费负担情况的检查,总体上讲,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收费单位对支持大保公路建设态度是积极的,提出的应征收税费基本上都有法律、法规依据,没有发现靠收费增加地方或单位收入的现象。客观上讲,多数收费单位只提出了征收意向,还没有正式实施征收,所以乱收多收情况不太突出。但这次检查也确实发现了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收费单位对相关政策业务学习不够,仍在提出收取已被省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如大理州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的已被省政府第三批取消的厂内机动车辆牌费、行车执照费涉企收费项目,检查组已责令停止征收。
  (二)越权自定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永平县环保部门提出收取生态破坏资源补偿费、固体废弃物排污费、施工噪声超标排污费三项,其中生态破坏资源补偿费属越权自定收费项目;固体废弃物排污费收费标准高于我省规定的现行标准。永平县在征收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费时,提高标准收取。保山市个别乡镇村社提出石料开采山本费等5项收费要求,向施工单位收取费用,检查组已责令地方政府纠正。
  (三)属于个人缴纳的费用,不得纳入大保公路建设费用开支,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费。如个体工商户和个体运输户的管理费、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费等。
  三、对大保公路建设中涉及的有关税费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检查组通过对大理、永平、保山的检查,在认真听取地方政府及有关收费单位意见的基础上,通过认真讨论研究,检查组成员对处理大保公路建设中涉及的27项税费的原则和初步意见达成了共识,报请省政府研究决定。
  (一)各地和各有关部门应全力支持国家重点建设
  大保公路是我省的重点建设项目,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收费单位要本着积极支持的态度,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尽量用足用好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收费政策中相关的减免政策。对有减免政策规定的,应一律实行减免;没有减免政策,但收费标准有一定幅度的,应按标准的下限收取,对属于个人承担的费用,应由个人缴纳,不得向建设单位收取;对可以收也可以不收的,应不再收取;对合理但不合法的收费,暂停征收;对既不合理又不合法的,要坚决予以纠正。最大限度地支持和保证大保高速公路的工程建设,为云南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二)具体处理意见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