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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计委《关于对大保高速公路建设中税费负担情况的检查报告》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计委《关于对大保高速公路
 建设中税费负担情况的检查报告》的通知
 (云政发〔2000〕157号)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目前,我省重点建设项目,特别是公路建设项目违规收费突出,收费过多、过乱、过滥,已直接影响到我省重点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对此,省政府领导十分重视,第46次省长办公会议作了专题研究,决定由省计委、财政厅、交通厅、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就在建的大保公路税费负担作专项检查。
1  省计委《关于对大保高速公路建设中税费负担情况的检查报告》(以下简称《
报告》),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
  请各地、州、市、县,省直各部门按照《报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所在地的建设项目收费进行认真、全面清理,限期纠正。否则,将追究有关领导及人员的责任。
  一、坚决制止越权自定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除中央政府和省级人民政府外,任何地方政府和部门不得越权自行制定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二、个别地方仍在提出收取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如机动车辆牌照费、行车执照费等涉企收费项目停止执行。
  三、属于个人缴纳的费用,不得纳入项目建设费开支,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费。如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个人工商户和个体运输户管理费、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费等。
  四、有些收费虽有政策依据,但执行中必须实事求是。水土流失防治费、施工噪声超标排污费、固体废弃物排污费等,须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按规定应该收取,但省级主管部门与地方政府意见不一致的收费,如耕地开垦基金等。由省级主管部门与地方政府协商提出意见报省政府研究决定。
  六、属于合理但不合法的,暂停收费。临时用地管理费、临时用地复垦基金等,是省政府批准的收费项目,但执收部门未办理有关许可证手续的,暂停收费,待办理好相关手续后再按低限收费。
  七、今后任何地区、任何部门,若不讲大局,再继续自行其是,导致严重乱收费问题的再度发生,一是将严肃查处,对有关领导、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二是凡违法收取的费用,包括不应收或自行提高标准收取的费用,一律没收,上缴省财政,任何人不得隐瞒、转移或截留;三是停止对该地区、部门的固定资产投入,直至认真整改,并经省政府检查合格后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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