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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云南省省级财政有偿资金实施“债转股”若干问题的通知

  (一)省级财政有偿资金借款债权处置以“债转股”为主要形式。少量确有必要的,经省政府批准或省政府授权省财政厅批准,可直接转为国家资本金。
  (二)按市场经济规律要求建立合理的企业组织及资本结构,逐步改变政府、财政投资办企业的状况,原则上除大中型基础设施项目外,省级财政有偿资金借款所转股份不作为控股股份。财政及资产管理公司以“债转股”股份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三)省级财政有偿资金“债转股”的股份所有权属省级财政,省财政拥有股权收益分配和股权处置的决定权。“债转股”股权采取委托的方式,委托经批准的国有资产管理公司进行经营管理。资产管理公司代理省级财政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行驶财政授权的其他股东权利和义务,派员参加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参与企业重大决策。资产管理公司受托股份的经营管理费用与公司经营业绩挂钩,按股权出让收入和股权收益实行分成,由省财政厅给予补偿和奖励。
  (四)各级政府财政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财政有偿资金回收工作,努力收回应收借款。借款企业和单位不得借“债转股”之机,拒不偿还有能力偿还的财政借款。
  (五)财政和受托资产管理公司要采取多种形式和措施,最大限度回收财政转股资金,进一步加快实现政府财政退出竞争性生产领域的步伐。
  1.鼓励或规定“债转股”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回购财政股份;
  2.向社会公开拍卖、出售、转让财政股份;
  3.鼓励资产管理公司收购财政股份。在股份的转让出售中,资产管理公司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收购财政股份。
  五、“债转股”的组织实施
  (一)省级财政有偿资金“债转股”由省财政厅按原借款管理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和接受委托的资产管理公司共同组织实施。
  (二)实施财政有偿资金“债转股”由使用借款的企业和单位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经省政府和财政厅按规定权限审查同意后,将符合实施“债转股”范围和条件的企业向拟委托持股的资产管理公司推荐。
  (三)受托的资产管理公司对省财政厅推荐的企业和“债转股”方案进行评审、论证后,原则上根据推荐通知办理转股手续,并向省财政厅出具正式承诺函。
  (四)省财政厅根据资产管理公司接受委托的承诺函和已办妥的转股手续证明,经审查确认后向资产管理公司出具股权委托书,正式建立委托管理关系。
  (五)财政有偿资金“债转股”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先易后难,稳步实施,严防一哄而转。
  六、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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