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云南省省级财政有偿资金实施
“债转股”若干问题的通知
(云政发〔2000〕145号)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按照中央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精神,为支持我省企业改革和发展,进一步优化企业的组织、资本结构,促进经济结构调整,降低企业负债,提高经济效益,盘活财政有偿资金债权,将符合条件的财政有偿资金债权转为对原债务企业的投资股权,对省级财政有偿资金实施“债转股”若干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实施财政有偿资金“债转股”的目的
(一)加快企业改革与改制步伐,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加速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促进经济和产业结构调整。
(二)降低企业负债,优化企业资本结构,实现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
(三)拓宽企业筹资渠道,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和产品升级,增强企业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益。
(四)按市场化要求加快和妥善处置财政有偿资金债权,努力盘活、回收财政有偿资金,最终实现财政资金退出竞争性生产领域的目标。
二、实施“债转股”的范围
1998年底以前发放的省级财政基建“拨改贷”资金及省本级设立的财政周转金、其他有偿使用专项资金,不包括地县财政承借承还的临时性周转借款。
三、实施“债转股”的条件
(一)企业发展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工艺装备水平先进,符合环保要求;产品适销对路,质量符合要求,有市场竞争力;通过改制和“债转股”后,有发展潜力、前景较好的企业。
(二)企业有可操作的改制方案或已完成改制,股份设置符合规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减员增效等改革措施落实。
(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管理水平高,债权债务关系清楚,财务会计行为规范,符合“两则”、“两制”要求。
(四)企业确因客观原因短期内无法偿还财政借款并已积极采取相应的各种增资减债措施,包括引资联合、职工持股等;地州市县财政有偿资金借款已联动实行“债转股”等。
符合以上规定条件的企业,可按本通知申请实行“债转股”。争取到国家银行“债转股”政策和引进国外、省外资金技术、国有企业吸纳非国有成份实施资产重组或改制,并对财政贡献大、积极归还省财政有偿资金借款的企业以及被优势企业兼并的劣势企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家和省鼓励的骨干支柱产业项目等借款,申请实行“债转股”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四、实施“债转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