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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指《暂行规定》施行前,社会保险机构核定的养老保险视作缴费年限加上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
  (七)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企业改制、破产、歇业时,其主体不复存在的,以不低于改制、破产、歇业时全市上年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7.5%的标准,另加大病救助金,按改制、破产、歇业时退休人员实际年龄计算到75周岁的月份数,由企业一次性足额提取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费。提取的医疗保险费用于建立个人帐户,由企业或原企业上级单位负责建立和管理,大病救助金部分可一次性移交给医保机构。
  (八)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无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大病救助金的退休人员,应与社会保险机构签订协议,委托社会保险机构在其个人基本养老金中按月代扣应缴纳的大病救助金。
  (九)企业缴纳的住院医疗保险费和大病救助金在劳动保险费中列支,其余在福利费中列支。
  (十)基本医疗保险费、大病救助金和公务员补助金采用预缴办法,按现行税收征管范围(已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或个人按养老保险地税征收渠道)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按月征收。用人单位应在每月23日前缴费,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应在每月25日前将缴费情况反馈医保机构。
  用人单位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按期缴纳医疗保险费的,须提前到市医保机构办妥手续。欠缴期间应计算利息,视欠缴时间长短,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息,利息并入统筹基金。
  上述各类缴费中,住院医疗保险费、大病救助金以及市级按机关缴费的单位,其参保人员的个人帐户和公务员补助金纳入市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区级按机关缴费的单位,其参保人员的个人帐户和公务员补助金纳入区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四、医疗保险待遇和费用结算
  (一)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医疗费(可列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特殊病种部分门诊项目医疗费除外,下同)按以下办法支付:
  1.按企业缴费的单位,其参保人员的个人帐户单位建立并管理,参保人员的门诊医疗费按单位规定报销结算;
  2.按机关缴费的单位,其参保人员的个人帐户由各级医保机构统一管理,参保人员的门诊医疗费中,可由个人帐户和公务员补助金支付的部分,由各级医保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需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由医疗机构与参保人员直接结算。
  (二)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包括急诊留院观察、设立家庭病床,下同)发生的医疗费和可列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特殊病种部分门诊项目(以下表述为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按以下办法支付:可由统筹基金、大病救助金支付的部分,由市医保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可由所属医保机构统一管理的个人帐户和公务员补助金支付的部分,由所属医保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需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由医疗机构与参保人员直接结算。
  (三)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简称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800元;二级医院,1200元;三级医院,1600元;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的起付标准为年度内累计1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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