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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5月24日 实施日期:2007年5月24日)废止(原因:与行政许可法相抵触)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
 (第82号)


  《宁波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9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张蔚文
                           二000年九月六日
          宁波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登记管理,促进股份合作制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主要由职工股份构成,实行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相结合、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民主管理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以其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五条 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当制定企业章程。企业章程对出资者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经营范围由企业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限制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六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分局是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登记主管机关。

第二章 设立

  第七条 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一定人数的股东,其中职工股东不得少于5人;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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