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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落实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制度的通知

  (六)各级文化、公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要加强城市社会生活噪声和交通噪声污染的监督管理,并对放射性同位素应用中的安全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做好防治机动车船污染大气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卫生部门要负责放射性同位素登记管理,并配合环保部门加强对饮用水源的保护;质量监督部门对生产、经营的环保产品实施监督;各级交通和铁道、民航管理部门要加强铁路机车、机动车船、民用航空器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防止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和噪声污染。
  (七)各级科技、教育部门要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优先安排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工作,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要在大、中、小学开展环保教育,普及环保科学知识,提高全民族的环境素质。
  (八)各级建设部门在城市建设管理中要统筹规划,充分考虑城市环境容量,对城市实施综合整治,对未经环境评估和环保部门审批的重大项目,不得立项。要积极采取城市集中供热,发展煤气、推广型煤。有计划地建设城市垃圾处理厂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加强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要制定建筑施工环境污染防治管理程序的规定,督促建筑施工单位加强对城市建筑施工现场和运输车辆的管理,禁止乱堆乱放建筑材料,防治施工噪声和施工扬尘污染。要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城市生活垃圾和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并积极开展合理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应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严禁露天焚烧城市垃圾,减少二次扬尘污染。
  (九)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有关乡镇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结合本地资源,技术及环境状况,合理布局乡镇企业。努力发展无污染、少污染和低资源消耗的乡镇企业。提高乡镇企业防治污染的能力。禁止建设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群众利益的项目。禁止严重污染环境的冶金、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产品生产向乡镇企业扩散。
  (十)化工、冶金、建材、电力、轻工、医药等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的污染防治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应根据国家和我省环境保护总体要求,制定本行业污染防治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完美环境执法监督机制,落实环境执法责任
  (一)各部门领导要负责决策、协调环保执法中的重大问题,推进环保执法工作责任制的实施,对本部门环境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环境保护这一基本国策和环保法律法规在本部门切实得到贯彻执行。
  (二)要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责任制度。将各部门履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职责列入每年省、市长与各部门下达任务或签订的责任状中,明确环保工作的任务和职责,保证环保执法任务、权限、标准、程序、责任得到有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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