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制度。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必须依法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各级项目审批部门要会同环保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严格新、扩、改建设项目环保把关,坚决防止新的污染源产生。对未经环保部门登记审批的建设项目,计划、经贸部门不得批准立项,土地管理部门不办理征地手续,银行不予贷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办理营业执照,有关部门不办理施工执照。各级计划、经贸、建设、工商、土地管理和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严把项目审批、登记、规划、用地、设计、竣工验收关,凡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审批机关和审批人员的责任。各级工业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对没有排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
(五)各级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海洋渔业等资源保护部门要切实加强淡水、土地、森林、草原、矿产、海洋、动植物等自然资源和国土生态环境的保护,应在维护生态平衡的前提下进行合理开发利用。农业部门应当对本辖区的农业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保护农业环境,推广使用合理农业技术,合理使用土地,防止植被破坏和土壤污染,要监督管理并有效控制农药、化肥、地膜对土地的污染。组织开展农业环境监测和生态农业建设工作,组织、指导农业生产对农业环境造成污染、破坏的预防和治理。林业部门要保护和发展林业资源以及野生动植物资源,实行有计划的限量采伐,采伐后应及时更新抚育。严禁乱采滥伐、毁林开荒。加快辽西地区和东部山区生态工程建设,提高森林覆盖率,防止沙漠东移、南侵。畜牧管理部门要负责保护草地资源,防止过量放牧,已造成草地沙化、退化、水土流失的,应补种牧草恢复植被。水利部门要统筹规划,保护并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做好水土保持工作,防止水土流失。对在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利工程内设置排污口的要进行审查、监督,在保证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和工农业生产用水的前提下,要注意兼顾下游水环境质量,运用好控制性水利工程,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尤其要加强对辽河流域氧化塘、污水库等场所的汛期环境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国土资源部门要对矿产资源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与保护实施监督管理,预防和治理由于地质勘探、采矿、选矿等开发活动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组织对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以及科学研究,并主管海洋石油勘探和海洋倾废造成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负责渔港船舶排污的监督和渔业港区水域的监视,负责对渔业水体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