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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落实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制度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执行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落实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制度的通知
 (辽政发〔2000〕2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确保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全面贯彻执行,落实江泽民总书记提出的建立“由环保部门统一监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环境保护工作制度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加强统一监督,充分发挥政府各部门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作用,实现全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强化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监督职能,做到依法监管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也是政府的一项基本职能。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是对本辖区环保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环保部门要提高认识,明确职责,切实将工作职能定位到依法实施监督管理上来。要切实提高环境行政执法水平,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各种环境保护违法行为。要充分发挥统一监管和综合协调作用,认真督促检查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环保职责的情况,及时向同级政府进行汇报。
  二、明确有关部门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职责,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
  (一)各级计划部门在制定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包括中、长期及年度计划时,应坚持可发展战略,充分考虑环境和资源的承受能力,真正把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尤其要将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实行优惠扶持政策,增加环保投入,以确保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的实现。
  (二)各级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要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并会同有关部门对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国家和本省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设备,或者采用禁止采用的工艺的企业和单位,要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要及时报请同级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其停业、关闭。
  合理调整辽河流域的产业布局和产品结构,优化资源配置,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推行清洁生产。对防治污染的技术改造项目,节能、综合利用等清洁生产示范项目要实行优惠政策。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对征收的排污费和其他与环保有关的费用实行专款专用。要落实国家对环境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及“三废”综合利用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各级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排污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实行排污费使用年审制度,坚决杜绝挤占、挪用排污费的现象。各级金融、税务部门要与计划、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并执行有益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拓宽环境保护融资渠道,诸如优先安排信贷,优先纳入计划,落实有关资金,以不断增大对环境保护的投入,提高我省环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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