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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区建设的意见(试行)

  五、加大投入与改善条件
  (八)切实解决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问题。
  在新建小区时,开发单位要为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置办公室和社区服务站(含警务室),供社区(居民)委员会无偿使用,并免缴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配套费。现有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达不到标准的,要采取措施,逐步解决,没有房源的可采取租、借、建等办法解决。
  (九)合理解决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者补贴和办公经费问题。
  要认真落实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者补贴和办法经费,为社区(居民)委员会配备办公电话,逐步配齐微机,所需经费由市、区两级政府承担。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建立多种形式的资金投入渠道,解决社区建设经费不足的问题。要充分动员社区成员和社会力量,办好社区的事情。
  六、明确职能与完善功能
  (十)各级政府要在机构改革中实现政社分开、管理重心下移,逐步完善社区职能。
  1.自治职能
  民主选举。社区(居民)委员会作为城市社区群众性自治组织,其组成人员由社区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民主决策。社区的重大事项,由社区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策,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执行。
  民主管理。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执行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对社区内的公共事务进行具体管理;社区的办公经费和社区服务收入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据有关规定管理和支配。
  民主监督。社会成员(包括社区居民、驻社区单位)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实行民主监督,对不称职的社会(居民)委员会工作者,可以向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提出撤换、罢免建议。
  2.协助职能
  社区(居民)委员会除履行属于自治范畴的职责外,要协助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工作。
  3.监督职能
  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社区成员对政府的工作依法进行评议。对居住在社区内的党员干部的社会表现进行监督和评议;对物业公司的工作进行监督,组织业主对物业公司进行评议。
  (十一)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对需要社区协管、协办的工作,按照工作项目,应拨给社区一定比例的工作经费。工作经费由财政部门与有关部门共同核定和落实。
  七、加强领导与明确责任
  (十二)为了推进社区建设工作,省市要成立社区建设领导组织,区及其派出机构要成立社区建设指导组织,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负责社区建设的规划制订、综合协调和工作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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