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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州(地、市)级行政区为统筹单位,也可以县(市)为统筹单位。
  省级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央驻省企事业单位参加省级基本医疗保险,待条件成熟后实行属地管理。
  (三)各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政策,基金统一筹集、管理和使用。
  五、管理机构及职责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配套文件及保险药品目录,会同卫生和药品监管部门审查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对全省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各统筹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支付和管理工作。
  六、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
  (一)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原则上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各统筹地区可根据当地实际确定缴费比例;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职工个人缴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随着经济发展,各地可对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作相应调整。
  职工工资总额以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统计口径计算。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上年度本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低于60%的按60%缴费;超过上年度本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缴费。
  (三)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和个人缴费),均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四)企业破产、分立、合并时,必须清偿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五)为了不降低一些特定行业职工现有的医疗消费水平,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作为过渡措施,允许建立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可列入成本。
  七、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
  (一)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为用人单位缴费数额的30%左右,具体比例由各统筹地区根据个人帐户的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等因素自行确定。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及利息不征缴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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