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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城镇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政〔2000〕72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000年九月二十二日
        青海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坚持先易后难、稳定推进的方式,把工作重点放在医疗保险制度的创新和机制转换上来。本着“大的原则统一,具体办法体现差别”的精神,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改革途径和办法,逐步建立和完善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二、主要任务和目标
  根据财政、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承受能力,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社会医疗救助以及商业医疗保险等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
  三、基本原则
  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我省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四、覆盖范围和统筹层次
  (一)全省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暂不列入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待条件成熟后逐步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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