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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的决定(2010)(发布日期:2010年9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日)修改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2号)


  《江苏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已由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0年10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10月19日

江苏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2000年10月17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实施科教兴省战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并将科技的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计划实施、人才培训、资金投入、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门以及计划部门、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做好有关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定期发布科技成果目录和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指南,优先安排和支持下列项目的实施:
  (一)明显提高支柱产业、基础产业、新兴产业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的;
  (二)形成产业规模,具有国际经济竞争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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