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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等五部门关于省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缴分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三)代收银行每月按单位分项目汇总单位收费收入统计表(附分单位装订的专用缴款书和异地缴款补充单,只报给财政部门),加盖公章后于次月3日内分别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和有关执收单位,经省级财政部门和执收单位审核无误后作为省级财政部门的记帐凭证。
  (四)代收银行应加强对缴入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的会计核算工作,对其中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资金,要统一使用“待结算财政款项一待报解预算收入”科目进行核算。
  五、其他有关事项
  1、缴款书、异地缴款补充报单的印制和发放
  缴款书、异地缴款补充报单由省级财政部门按照附件统一式样印制,并发放给各执收单位。
  2、编制单位代码和项目编码
  省级财政部门对各执收单位统一编制单位代码,对各收费项目、基金及其他预算外资金统一制定项目编码、单位代码。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执收单位可当场执收:
  (1)单次收取资金数额在100元以下的;
  (2)不当场收取事后难以收缴的;
  (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缴款人向代收银行缴款确有困难,缴款人提出由执收单位现场执收的;
  (4)缴款人为外国公民的。
  执收单位按照上述规定现场执收,应向缴款人开具省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或收款票据,并于次日将所收资金上缴财政专户。
  符合上述条件并需现场执收的单位,请于2000年10月20日前,将现场执收的收费项目报省财政厅同意。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现场执收或扩大现场执收的收费项目范围。
  4、部分政府性基金、垂直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缴
  实行省级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执收单位征收的部分政府性基金,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在指定的代收银行开设收入待解户,用于汇总、上缴本部门或本单位按规定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及其他预算外资金。符合条件,需设立或保留收入待解户的部门和单位,请于10月20日前,向省级财政部门办理报批手续。未批准保留的收入待解户,一律在10月31日前撤销。
  5、资金上解、下拨
  属于上下级政府有关部门之间预算外资金上解、下拨的,应通知各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结算。实行省级以上垂直管理的部门、执收单位征收的部分政府性基金以及其他结算有特殊管理规定的预算外资金,经省级财政部门同意,可按原办法办理资金结算。
  6、驻肥以外省直单位的收缴分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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