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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等五部门关于省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缴分离有关事项的通知

  省直各执收单位必须在2000年10月31日前,按省级财政部门规定取消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待解户和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收入过渡户,上述帐户余额由省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划入省级财政专户。
  各执收单位于2000年11月5日前将收入待解户或收入过渡户清理、撤销情况报省财政厅备案。逾期未撤销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责任。
  2、确定代收机构、签定代收协议
  经省级财政部门招标确定的银行,作为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分离的代收银行。
  省级财政部门与代收银行签定代理收款协议,并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向社会公布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分离代收银行及其代收网点。
  代收银行及网点设立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分离代收点”标识。
  3、收缴分离的缴款手续
  同城缴款的,执收单位向缴款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缴款人”)开具“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缴款书”,按照结算方式划分为现金专用缴款书和转帐专用缴款书)。缴款人持缴款书到银行代收网点办理缴款手续。采用现金缴款的,缴款人可持现金专用缴款书到任何一代收网点缴款;采用转帐缴款的,缴款人持转帐专用缴款书到其开户银行办理缴款手续。银行对缴款书审核无误后,在现金专用缴款书第四联或转帐专用缴款书第五联上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退缴款人作已缴费凭证。
  异地缴款的,由缴款人直接将费款缴入指定的财政专户,代收银行在收到异地缴款后次日书面通知执收单位;执收单位收到银行书面通知后,应于当日填制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异地缴款补充报单(以下简称“异地缴款补充报单”)交代收银行;代收银行在异地缴款补充报单第三联上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退执收单位作缴款人已缴费凭证。
  执收单位凭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的现金专用缴款书第四联、转帐专用缴款书第五联或异地缴款补充报单第三联向缴款人开具省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或收款票据。
  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由代收银行填制一般缴款书于收款当日直接缴入省金库,当日不能办理的,应于次日(节假日顺延)办理。
  四、实行收缴分离的会计处理
  (一)执收单位增设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备查帐。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备查帐,根据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的现金专用缴款书第四联、转帐专用缴款书第五联或异地缴款补充报单第三联及开具的收费或收款票据的记帐联登记。
  (二)省级财政专户在收到各单位缴入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后,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一般预算外资金收入”或者“专项预算外资金收入”等有关收入类科目,同时按单位登记收入明细帐。具体办法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预算外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204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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