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监督自治区本级预算办法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本级决算草案应当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一个月前,提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结合审计工作报告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审报告,经主任会议决定提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决算草案中有重大问题的专门材料及初步审查所必需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提请审查和批准决算草案,应当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十五日前,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供下列材料:
  (一)决算草案;
  (二)关于决算草案的报告;
  (三)自治区审计机关对自治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的审计工作报告。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在举行会议十日前,将上述材料发给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四条 审查决算草案的重点包括:
  (一)决算草案编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预算收支完成情况(包括收支绝对数和完成预算的百分比);
  (三)上年结余和结转资金、当年预算超收、中央财政反还、专项补助、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补助和预算周转金使用情况;
  (四)预算执行中是否保证重点支出,有无虚列收入、虚列支出、赤字的情况及评价;
  (五)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不一致的部分;
  (六)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对自治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部门决算要按照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要求,依法进行审计。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交对自治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必要时,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审计报告作出决议。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自治区本级决算草案二十日前,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责成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将自治区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报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对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决算草案和审计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关于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限时纠正、处理,并将改进情况在年内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