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监督自治区本级预算办法

  自治区人民政府在接受中央财政返还或者补助款项后,应当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安排使用情况。
  第十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委员会通报自治区本级预算调整情况,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将自治区本级预算的初步调整方案报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提出初审报告,经主任会议决定提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十一条 自治区本级预算在执行中,收入超过预算,可将超收收入用于增加预算结余,也可以增加重大自然灾害救灾或其他必要支出。用于当年支出安排时,应当编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时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委员会通报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预算年度内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作预算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况报告。
  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剂,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自治区本级预算安排的农牧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等项预算资金的调减,须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四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十三条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自治区本级预算的执行进行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收支的进度情况;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批复预算和资金拨付是否足额、及时,自治区本级预算有无擅自调整及其变更情况;
  (三)依法征收应收的各项税收收入,国有资产收益、专项收入等自治区本级预算收入是否足额、及时征收入库;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体制,办理财政转移支付的情况;
  (五)上级返还或者补助的专款及国债资金使用情况;
  (六)自治区本级重要预算单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自治区本级预算支出的重大建设项目执行情况;
  (七)为实现预算采取的各项措施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批准预算决议的落实情况;
  (八)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每年第三季度听取并审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交的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中,应当对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主要内容作出说明。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