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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监督自治区本级预算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四十七号)


  2000年10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监督自治区本级预算办法》,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10月15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
             监督自治区本级预算办法
        (二000年十月十五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自治区本级预算的审查监督,规范预算、决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监督自治区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自治区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自治区本级决算;撤销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第三条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自治区本级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方案的初步审查,并负责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自治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按预算支出的原则,细化预算和提前编制预算。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要求编制部门预算和单位预算,有关部门要及时批准预算、拨付资金。自治区本级预算的经常性支出按自治区一级预算单位编制,建设性支出、基金支出按类别及重大项目编制,自治区财政对地方补助性支出按补助类别编制,在每个财政年度开始前将自治区本级预算草案全部编制完毕。

第二章 预算的初步审查

  第五条 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按照真实、合法、效益和具有预测性的原则对自治区本级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预算初审时,应当邀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有关组成人员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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